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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锐绿盾:对于老板来说损失400w是否痛心

2024-07-30 13:49:57 来源:强旭加密软件整理提供

一、天锐绿盾总结
        天锐绿盾来说案,这又是一场人性与法律之间的博弈,为什么人们总是在签署了《保密合同》和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后还是能做出犯罪事实呢?原因无他,那就是金钱对人性的考验,金钱永远是最大的诱惑,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经不起诱惑的人法律是如何惩罚他的。

二、事件人物 
原告: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某、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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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密事件
        王某某与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签署《保密合同》,对涉案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王某某在未从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离职的情况下,于2008年7月9日借用他人身份成立济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该公司生产与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类干燥机产品;王某某2014年3月从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后,于2014年8月1日成立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该公司亦经营销售与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类干燥机产品。依据其与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的约定,王某某在离职后仍对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的义务,其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济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明知王某某作为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侵害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仍获取并使用了王某某向其披露的涉案技术信息,并实施了制造、销售包含涉案技术信息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王某某作为济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掌控济南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王某某等三方具有共同的行为意志,主观上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侵害了山东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

四、裁判结果
       王某某等三方应连带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应至商业秘密公开,原审未明确,本院予以纠正。赔偿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赔偿额基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含合理开支。本案认定损失455万余元合理,依据专业审计,无需剔除普通部件费用。

五、涉案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了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及责任方式。
        强旭科技经营天锐绿盾电脑加密软件,提供数据防泄密系统、文件外发管理软件、应用服务器安全接入系统、文件安全网关系统、桌面管理系统、行为审计系统、多种电脑系统加密等加密方式。适用于全部全部电脑系统,还可使用手机审批多样化,全面保护公司数据,离线办公也不担心数据丢失。强旭科技致力于为每一个企业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电脑加密解决方案使工作流程更轻松便捷。强旭拥有正版天锐绿盾加密系统授权证书,维护企业电脑信息数据安全就请联系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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