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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锐绿盾:人性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出卖公司利益会遭受法律制裁

2024-07-25 14:42:29 来源:强旭加密软件整理提供

一、天锐绿盾总结
        唐某某利用金钱诱惑人心,让潘某某窃取公司机密信息,让公司在无形中产生的不仅仅是金钱的损失,还是技术与人才的流失,也是提醒了其他企业家重视信息安全管理。企业应该加强信息安全意识,采用正规正统好操作的加密软件保护企业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二、事件人物 
原告:佛山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粘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唐某某   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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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密事件
        2014年3月12日,某粘胶公司与潘某某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潘某某为产品技术部经理,约定潘某某负责新产品开发,并有关于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某新材料公司系2014年11月由某粘胶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下半年,潘某某与唐某某相勾结,利用潘某某担任产品技术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其掌握的5款产品配方,通过电子邮箱、QQ对话等方式泄露给唐某某,唐某某向潘某某支付报酬30000元。唐某某在明知上述产品配方为二公司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依照配方进行生产销售并获得非法利益,与潘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唐某某、潘某某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1.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直接损失650328.07元(包括研发人员工资、研发设备购置、研发物件支出、房租和公证费、鉴定费、微谱分析费以及与刑事案件直接相关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2.惩罚性赔偿金3251640.35元;3.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
1.唐某某作为同业竞争者,通过利诱手段不正当获取涉案技术信息,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性质恶劣;
2.唐某某在本案中作虚假陈述;
3.二公司为研发涉案4款产品配方付出了大量成本,且唐某某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对其造成了价格侵蚀和市场侵蚀,造成了现实及潜在的损失;
4.二公司为本案以及在先刑事案件的维权亦付出较多成本;
5.潘某某与唐某某的责任对比等因素,本案酌情确定唐某某赔偿二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同时,原审判令潘某某承担150000元赔偿责任,唐某某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裁判结果
潘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粘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0000元,潘某某对其中的1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唐某某与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佛山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粘胶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60000元;

五、涉案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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