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契约精神是合作共赢的关键,当发生违反合约的行为时候,就是触碰到了法律“红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游戏公司的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向他人泄露游戏源代码,被判处侵犯商业机密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0年,凌某在担任该公司高级开发经理期间,为换取其朋友赵某手中的其他游戏引擎代码,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约定,将公司《xxxx》网络游戏软件的源代码通过QQ邮箱发送给赵某。赵某将上述非法获取的游戏软件源代码编译成游戏《????》服务器终端程序,并伙同朋友王某租用国外服务器运行该游戏,架设私服非法经营获利110余万元。2022年1月,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并在王某的带领下前往赵某住处,当天将赵某抓获;同年2月,将凌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已赔偿该公司5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凌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赵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凌某、赵某、王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凌某之辩护人辩称:凌某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赵某之辩护人辩称:赵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少,分得赃款较少,应认定为从犯。王某之辩护人辩称: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并积极退赃,提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经鉴定,《????》游戏程序的代码文件与该公司合法所有并运营的《xxxx》游戏程序的代码文件内容完全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为获取他人手中的游戏引擎代码,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其掌握的公司计算机源代码程序用于交换,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赵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在私自架设的服务器上运行,获取巨额利润,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检察院指控凌某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赵某、王某犯有侵犯著作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赵某不仅与王某合谋实施犯罪,且其将非法获取的涉案源代码编译成盗版软件程序,为运营私服游戏网站提供了基础和前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重要,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其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鉴于王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50万元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对其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凌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万元;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80万元;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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